关于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问题的几点思考

山东大学文艺美学研究中心

新近一段时期,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再度成为文艺理论界的一个学术研究热点,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理论动向。研究文艺理论,就是要敢于触碰那些重大的、基本的学术理论问题。现在学界有个不好的风气,动不动就是讲什么前沿性、新话题,忙着制造理论时尚,争夺话语权利,却就是不愿沉下心来做踏踏实实的基础性理论研究工作。其实,真正能够推动理论一步一步向前走的,应该是在基本理论问题上取得进展。这就好象打仗,最终是要打阵地战、攻坚战,把敌人的有生力量消灭掉,那样才能取得战役的最后胜利。整天打游击战,今天一个地方,明天一个地方,恐怕成不了什么大气候。从这个意义上说,选择象“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这样的问题来推动中国文学理论的发展,是一个很好的理论突破口。

在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研究中,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性理论问题。要在这样一个问题上取得突破,不啻是一场极其艰难的理论攻坚战,无疑需要付出很多很多的努力。陆贵山先生在给拙著《文艺与意识形态》一书所作的序中指出,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是一个真问题,一个元问题,也是一个难问题。这个概括十分确切。

首先,它的确是一个真问题。意识形态问题和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甚至和整个的马克思主义都是密不可分的。意识形态理论是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构成内容,文艺的社会意识形态性质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历来都予以承认的。比如英国新左派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家特立·伊格尔顿就明确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大可不必把‘文学和意识形态’作为两个可以被互相联系起来的独立现象来谈论。文学,就我们所继承的这一词的含义来说,就是一种意识形态。”[1]非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家佛克马和易布思也在他们合著的《二十世纪文学理论》中说:“显然,马克思主义批评家认为文学根本上是一种意识形态,必须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加以研究。”[2]不仅仅是在文学领域,实际上,在西方学术界和在中国当下的学术界,当人们谈到意识形态时,往往都是与整个马克思主义划等号的,这是一个无需回避的客观事实。因此,要讲马克思文艺理论,中国学术界就必须面对这洋一种理论传统和现实,就不能回避对于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问题的思考,所以说它是一个真问题。

其次,它是一个元问题。在中国几十年的文艺理论发展过程当中,一直是把意识形态性作为文艺的本质属性来理解,只是做一些不大的修正,调整,加一些定冠词修饰一下而已。无论说文艺是用形象反映社会生活的特殊的意识形态,说文艺是审美的意识形态,还是什么其它的意识形态,人们的确从来都是将意识形态性当作文艺本质理解的一个最基本的部分来看待。当然,这其中可能有的人认为意识形态性是唯一的,也有人不认为它是唯一的。但即使是那些非唯一论者,一般也很少有人否定意识形态性是文艺最为重要的本性。由于文艺在本质上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而本质的东西又必然会在现象形态上表现出来,因之意识形态问题也就成为文艺活动的基元性问题,并顺理成章地成为文艺理论体系建构的基元性问题,文艺理论研究中的其他一系列问题都是由此基元性问题派生和演化出来的。基元性问题解决不了或者解决不好,其他相关文艺问题的研究就失去了理论前提,整体理论体系大厦的建构也就缺少了基础支撑。

最后,它确实也是一个难问题。可以说,有多少种文艺理论涉及这一问题,就有可能形成多少种不同的理解。这显示出了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问题的复杂性。应该说,作为人文学术的文艺理论研究,许多的问题都难以像自然科学甚至某些社会科学那样形成共识性的结论,而且越是复杂的问题越是如此。但中国文艺理论界对于人文学术的这样一个特点缺乏体认,无论在政治问题上还是在学术问题上,人们都习惯于大一统,总是希望用某种惟一性的思想和观点统一大家的头脑。因而,理论界常常是把复杂的学术研究问题简单化,强势话语总是想把自己对某些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变成让大家普遍接受的共识性的东西,让大家都认为这就是最正确的解释。应该说这不是一种理论的正常状态。实质上理论研究决没有那么简单,能用一种解释来彻底解决某个问题,尤其是像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这样一个非常复杂的大问题。复杂性就隐含了多种解释的可能性,同时复杂性必然增加研究上的难度,而有难度的问题就往往要花费时日,不能指望一蹴而就。

由于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问题是一个真问题、一个元问题,所以我们说选择这个话题来进行研讨,的的确确抓住了文艺理论研究中最根本的问题,是极有必要的。同时,基于这一个问题的复杂性和理论解决的难度,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学术探讨又应该持一种审慎和包容的态度。所谓审慎,就是对于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尤其是对于研究者个人在此一问题上的认识不要抱过于乐观、简单和绝对化的想法;所谓包容,就是学界对于跟自己认识不相符合的观点要有涵括容受的胸怀和气度,要容许他人做与己不同的理论探讨,正确对待不同观点之间的学术争鸣,而不能搞党同伐异,搞惟我独尊。学术上的真理是在艰苦的探索中得来的,是在严肃的争鸣中来得来的,而不能靠学术自闭和排斥异见得来。

研究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首先就涉及到“意识形态”这个概念究竟怎么理解,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而要讲清“意识形态”这一概念,又涉及到“社会意识形式”这一概念。早在上世纪8090年代讨论文艺与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的时候,学界就注意到意识形态和社会意识形式的关系问题,现在很多学者也提出了这个问题。文学究竟是意识形态还是社会意识形式,意识形态与社会意识形式是什么关系?这是首先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

我们思考问题,要从原点出发。对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来说,文艺是不是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还是社会意识形式就是原点。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看似有两种——有的是落到意识形态上,有的则落到社会意识形式上。两种回答似乎都能从马克思那里得到理论支持。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马克思在表述其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观点时写道:“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3]在这里,马克思运用了“社会意识形式”和“意识形态的形式”两个概念。在当前的讨论中,有一些学者认为,从马克思在上述这段话和其他地方的论述来看,说文艺是“社会意识形式”更合适,而不应说它是意识形态。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马克思在《〈政治经济批判〉序言》里涉及到文学艺术的部分,用的不是“意识形态”,而是“社会意识形式” 和“意识形态的形式” 两个概念,马克思本人从来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说过文学是某种“意识形态”。[4]第二,意识形态是指抽象化的思想,属于观念和思想体系的范畴,而文艺作为实体性的存在,还包括了其他一些非意识形态的因素,所以,文学艺术是社会意识形式,但属于既具意识形态性因素又具非意识形态性因素的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它可以表现出意识形态的特征,但不是意识形态本身[5]。关于这里的第一个理由,实际上并不能算是一个理由。既然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涉及到文学艺术时使用了“意识形态的形式”概念,那就不能说马克思从来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说过文学是某种意识形态。而且,马克思在这里讲的“意识形态的形式”之“形式”就是种类的意思,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文学艺术是意识形态和说文学艺术是意识形态的形式即意识形态的一个种类,从本质上讲并没有什么区别 。相反,如果非要抠字眼的话,倒可以说马克思从来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说文学艺术是社会意识形式。在上面所引述的这段话里,马克思并没有列举“社会意识形式”包含的种类,也没有直接提艺术是社会意识形式。

至于上述第二个理由,顺着论者的思路看,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上世纪80年代毛星先生在其发表的《意识形态》一文中就持有类似的看法。他认为,“意识形态”具有非物质性,指意识的最高发展所产生的思想理论,而“意识形式”则指各种意识的存在形式,既包括意识从低级到最高发展的各种形式,又包括情感和幻想,还包括了潜意识与下意识,且具有物质的性质,包含了物质的内容。“意识形态”指的是政治、宗教、艺术等的思想理论,“意识形式”则指的是整个政治、宗教、艺术等等。基于这一理解,毛星先生甚至提议将“意识形态”这个译名从一向误为的Ideologie 改为Bewuβtseinsformen[6]。只要加以比照就可以看出,近来一些学者否定文艺是意识形态而认为是社会意识形式的观点,其思路与毛星先生是一致的。应该说,看到文艺的观点与文艺之间的区别,指出文艺在其观念属性之外还有非观念属性,甚至进一步指出文艺的观念属性中除去与一定的经济关系相适应并与特定的集团利益相关联的思想成分之外还有其他思想成分,都是很有必要的。但是过分地强调文艺的观点与文艺之间的区别,断定文艺不是意识形态,也是不确当的。其实,在唯物史观的社会结构系统中,意识形态作为人类精神活动的领域和产品,是作为一个总体性概念出现的,它主要指各种不同的思想和观念,也包含着表现这些思想和观念的物质材料和方式,是以观念属性为主导的精神因属与物质因素的统一体。就文艺而言,文艺的观点和表达这种观点的物质材料和符号形式是不能截然分离的。[7]因此,非要将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讲的“意识形态的形式”的“形式”解释为感性存在外观的意思,认为意识形态是没有物质性“形式”的纯思想观念,只有依存于物质性“形式”之中才变成为作为社会意识形式的文艺,可以作为一种解释,但不见得是最好的解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确经常谈到政治的、法律的、宗教的观点等等,但这样谈论时,他们一般并不再用“意识形态”这个总体性的概念来总括它们,相反,他们倒是经常将政治、法律、宗教、哲学以及文学、艺术等等作为人类思想活动的不同领域来看,并且是在这样来看时才用意识形态这个概念来总括它们,把它们看成意识形态的不同的形式即不同的种类,即如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说做的那样。所以,“序言”里说到的“艺术”一词不是指艺术的观念,而是就艺术的实体存在来讲的,作为实体存在、包含了感性化物质外观的艺术是可以作为意识形态来谈论的。

那么,究竟应怎样来看待意识形态与社会意识形式之间的关系呢?我还是倾向于学术界通常的看法。相对来说,社会意识形式是一个较为宽泛一点的概念,而意识形态的界定要狭窄一点。人类以物质活动为基础的社会生活过程在其精神生活中反映出来,形成为从低级到高级的各种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形式就是对于各种社会意识现象的总概括。而意识形态则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直接或间接相联系的观念系统,特别是指与一定的价值观念系统,一定的权力架构相关联的观念系统。社会意识形式在外延上要大于意识形态,既包括了属于意识形态的部分,也包括了不属于意识形态的社会意识内容和成分。这也符合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的提法。马克思说,在社会的经济结构之上竖立着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这些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显然是指社会政治制度方面,社会政治制度之外还有一些与经济结构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式。社会意识形式肯定指的是思想观念方面,对这些思想观念,马克思用了一个限制词“一定的”,是“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并不是所有的社会意识形式,应注意这个限定。这个“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就是下面马克思进一步界定的那些包括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和哲学等等在内的“意识形态的形式”。“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才是“意识形态的形式”,因为有些社会意识形式他不和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以及上层建筑相联系,价值属性不强,因而不能算是“意识形态的形式”,不能说所有的社会意识形式都是意识形态。既然马克思直接把艺术称之为“意识形态的形式”之一,我们从意识形态出发探讨文学艺术的社会本性问题也就是十分自然的事情了。

由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有的学者之所以认为文艺属于社会意识形式而不是意识形态,基本理由建立在两个判断基础之上:一是认为意识形态是纯理论形态的东西,二是认为文学艺术不是抽象的理论形式所以不应归于意识形态之列。对此,实有加以进一步分析的必要。

关于第一个判断,我们在前面的辨析中已经指出,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结构系统中,意识形态是以其精神属性或观念属性与经济结构相对应并与上层建筑中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相区别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意识形态的存在不能够具有感性的甚至物态化的形式,因而说意识形态都是纯理论形态的并不准确,也不能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家那里找到言说根据,这里不再详论。

至于上面的第二个判断,同样难以从经典理论家哪里找到理论依据。这里,我们不妨返回到经典文本上来,看看马克思恩格斯究竟是怎么讲的。除去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直接将艺术归为意识形态的形式之外,早在作于1851年底1852年初的《路易·波那巴的雾月十八日》一文中,马克思就写道:“在不同的占有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8]后来,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有“由哲学、宗教、艺术等等组成的观念上层建筑”[9]的明确提法。“观念上层建筑”就是意识形态。从这些相关论述中,是很难将文学艺术排除在意识形态之外的。这里,有人会说,意识形态是个总体概念,而文学艺术都是些具体的社会意识存在现象,个别不等于总体,所以说文学艺术不是意识形态。这种说法未免太过武断了。意识形态的确是一个总体概念,但它同时也是一个集合概念。意识形态是对于社会结构中所有具有上层建筑功能的观念层面东西的描述,所以说它是一个总体性概念,就此而言,个别领域里的意识形态当然不能等同于一个社会的意识形态的总体。但意识形态同时也是一个集合概念,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它可以分为不同类型或种类,各种类型或种类的意识形态都叫做意识形态,这就好比我们说人,白人黑人大家都是人,你就不能说白人他不是人。如前所述,马克思恩格斯经常是在不同的精神活动领域的意义上,也就是在不同的意识活动类型或种类的意义上来谈论意识形态的。比如恩格斯就说过:“中世纪的历史只知道一种形式的意识形态,即宗教和神学。”[10]又说:“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学、政治、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它们成为神学中的科目。“[11]由这样一些理论表述可以看出,意识形态是具有多种形式的,也就是可以分为多种类型或种类的。如果宗教神学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话,那么被马克思用来与宗教并列而归为“意识形态的形式”的“艺术”为什么就不可以说是一种意识形态呢?

以其观念属性存在于社会结构之中的意识形态可能在哲学、政治经济学等纯理论形态中体现得更为充分,但并不是只有纯理论形态的东西才是意识形态。说只有纯抽象理论形态的东西才是意识形态,不是抽象理论形态的就不是意识形态,是对于意识形态的一种过于狭隘的理解。恩格斯在晚年的哲学书信里曾经有过“纯粹抽象的意识形态”的提法,说“我们所研究的领域越是远离经济,越是接近于纯粹抽象的意识形态,我们就越是发现它在自己的发展中表现为偶然现象,它的曲线就越是曲折。”[12]这里,所谓“纯粹抽象的意识形态”就是指哲学、政治经济学等理论形式的意识形态。按道理讲,既然有纯粹抽象的意识形态,也就有不纯粹抽象的意识形态,文艺就属于不纯粹抽象的意识形态之列。仅仅说文艺的观念等理论形式才是意识形态,这其实就又回到了上世纪20-30年代苏联理论界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理论观念,文艺只是表现意识形态的东西的传统看法。但那时的苏联理论界并没有否定文艺是意识形态,他们只是说先有意识形态而后有文艺表现这样一种意识形态。这其实就已经是把问题弄简单化了。而干脆否定文艺是意识形态,显然就不仅是简单化的问题,而是有点武断了。前苏联学者波斯彼洛夫在其《文学理论》一书中说原始社会中只存在着“没有分门别类的混合性的意识形态”,就是那时的意识形态没有分为不同的门类和不同的形式,所以是混合性的,到了后来才有了不同门类和不同形式的意识形态,有理论形态的,有艺术形态的。这种说法相对来看比较妥当,不能说某种具体的文学和艺术不是理论,因而就不是意识形态。

当前关于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问题的讨论,更多的是聚焦在文艺是审美的意识形态这个命题上。这个命题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以来,得到了文艺理论界不少人的认同,甚至被认为是新时期以来中国文艺理论批评的重要成果之一。为了反思新时期以来的理论批评,同时为了推动当下的学术创新,并为中国文艺理论未来的发展寻找到更好的理论支点,对这一命题展开深入的讨论,无论是赞同之、丰富补充之,还是质疑之、批评否定之,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因为只有经得起质疑和批评的理论命题和观点才是真正具有学术价值的。

就目前学界对于文艺是审美的意识形态这一命题的质疑和批评来看,大致上有两种不同的理论指向,有的是指向审美意识形态这个提法的后半部分,认为文艺并非意识形态,所以这个命题在根本点上就不能成立:有的是指向它的前半部分,认为审美意识形态的提法着重点是落在审美上,用审美将意识形态溶化了,光剩下审美了,从而一方面将文艺的审美特性泛化了,遮蔽了文艺的其他属性,一方面又将文艺的意识形态性这一根本社会属性模糊了,甚至消解掉了。关于前一种批评,本文上述的分析已经做出了回应,这里仅就后一种批评指向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中国理论界的一些学者之所以提出文艺是审美的意识形态这一命题,其初衷是为了通过对于文艺特殊属性的强调,将文艺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区别开来,以丰富和深化对文艺本性的认识。意识形态性是文艺与其他一些社会意识形式共同具有的普遍性社会本质,而审美则是文艺活动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应该说,像这样将普遍性与特殊性结合起来对文艺的社会性质加以概括的方法在思路上是没有什么错误的,这也正是人们认识其他事物本性通常所采用的方法。过去人们称文艺是用形象反映社会生活的意识形态,遵循的实际上是同一种认识思路。当前学术界之所以有一些同志不满意于这个审美意识形态的界定,除去不同的研究者对于文艺的社会性质存在理解上的差异之外,的确也与这一命题的某些阐发者的具体表述和理论论证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一定的关系,比如有的阐发给人以审美+意识形态的印象,主次不分;有的阐发过于突出了“审美”二字中的“美”字,以至于遮蔽了文艺的其他社会属性和功能;有的阐发对审美的解析过于泛化,导致以审美代替了一切,如此等等。因此,对于这一理论命题的某些具体的阐发所提出的质疑和批评,有不少是有一定道理的。尽管如此,就目前理论界的相关研讨来看,种种的质疑和批评还不足以完全颠覆这一命题。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文艺是审美的意识形态的提法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学者对于前苏联和中国学界关于文艺本性的意识形态论与审美本性说的一种创造性的理论综合,有其历史的功绩。迄至今日,这一命题在揭示文艺的社会本性方面还是具有较大的的概括性,也比较具有理论上的说服力。当然这并不是说,,对这一命题的理论阐发已经完善了,不需要再加以继续研讨了。问题不在于这究竟是不是个伪命题,是不是要把它加以抛弃,而在于如何阐释他,如何赋予这一理论命题更加科学的内涵。这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对审美以及审美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作出合理的界定与论证。

在如何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审美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方面,阿尔杜塞和巴赫金的有关思想值得加以注意。阿尔杜塞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具有自己的逻辑和严格性的表象(意象、神化、观念或概念)体系,它在给定的社会中历史地存在并起作用。意识形态涉及个体与其实际生存状况之间的体验的和想象的关系,人是生活于意识形态之中的。巴赫金也多次谈到意识形态环境这个概念,认为人是生活在意识形态环境之中的,人们的文化创造活动也是在意识形态环境中展开的,这一点与阿尔杜塞的看法有一致性。就艺术与意识形态的关系而言,一方面意识形态是艺术创造的母体,另一方面艺术又是从母体中生长出来的一种新的东西,他和母体有一种复杂的关联。基于这种认识,阿尔杜塞指出,艺术与意识形态之间具有一种天然的联系,一般的或平庸的艺术往往满足于做意识形态的镜子,而优秀的艺术也难以摆脱开它与意识形态的特殊关系。真正优秀的艺术一方面暗示着意识形态,一方面能够由它由之产生的意识形态向后退一步,在内部挪开一点距离,并通过这种内部距离使人觉察到人们所保持的那种意识形态,从而达到批判意识形态的作用和目的。优秀的艺术不直接反映他赖以生长其间的意识形态,却又能让人们觉察到隐匿于艺术背后的意识形态。那么,优秀的艺术为什么会具有这样一种揭示和批判意识形态的功能呢?阿尔杜塞认为,这有赖于艺术的特性,其特性就在于它不是像科学研究那样给我们严格意义上的认识,而是“‘使我们看到’,‘使我们觉察到,’‘使我们感觉到’某种暗指现实的东西”,而所谓暗指现实的东西就是意识形态。“艺术使我们看到的,因此也就是以‘看到’、‘觉察到’和‘感觉到’的形式(不是以认识的形式)所给予我们的,乃是它从中诞生出来、沉浸在其中、作为艺术与之分离开来并且暗指着的那种意识形态。”[13]由此可见,文学艺术是通过它那感性化的存在形式彰显其与意识形态的内在关联的。

阿尔杜塞的论述给我们一个启示,就是对于文艺性质的把握,首先要回到其特殊的感性化的存在形式上来,由此出发来思考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而把文艺称之为审美的意识形态,从现代美学和文论的语境上来看,也正体现了与阿尔杜塞同样的思路。美学在其本原意义上就是感性学的意思,而审美一词的基本含义即是对于人类某种特殊类型的感性活动及其形态的揭示,就此而言,说文艺是审美的意识形态也就是说文艺是以感性形态显示出来的意识形态。由于受中文语言习惯和释义方式的影响和局限,中国理论界对于美学的理解,以及对于审美活动的理解,往往脱不开“美”字的缠绕,简单地将美学视为与美有关的学问,将审美视为主体对于美的对象的观照和审视,新时期以来的美学研究其实早已纠正了这种认识上的错误。今天,在讨论文艺是审美的意识形态这一命题时,应该特别强调恢复审美一词所原本具有的感性学含义,不能将审美仅仅局限于跟真和善相区别的美上,过多地在美字上做文章,容易造成释义上的问题,容易遮蔽文艺所具有的其他属性和价值,从而不能真正将审美意识形态这个概念讲清楚。感性学意义上的审美概念,当然包含着狭义上所讲的美的因素和内容,但又不止于此。在《文艺与意识形态》一书中论及文艺是审美的意识形态这一命题时,我曾针对文艺本质认识中的形式表现说和情感体验说指出,审美既关乎形式,又关乎情感,具有涵括着一定的认识内容和思想倾向的感性观照的形式是艺术的特征所在,而这种感性观照的形式又是与主体的情感体验分不开的。又指出,如果说人类的心灵结构是由知、情、意三种机能组成的话,那么并不像康德所强行分割的那样,科学认识只关乎知,道德实践只关乎意,艺术审美只关乎情,事实上艺术作为审美的意识形态,正是认识功能、实践功能和审美功能的有机统一,主体的知、情、意都流注于艺术活动,凝聚于艺术的感性形式之中。这其中,审美正是连接文艺的认识功能与实践功能的一个必要中介,也是赋予认识与实践以艺术性的必要因素。艺术对现实的认识是审美的认识,而艺术凭借其思想情感上的评判力作用于现实的实践功能也只能是一种审美的实践。因此,当我们谈论艺术的认识功能和实践功能的时候,不应该忽略或忘记了艺术的审美性质和审美功能;反之,当我们谈论艺术的审美性质和审美功能时,也绝不能将它抽象化、绝对化,与文艺的认识的和实践的功能脱离开来。只有从审美、认识、实践以及艺术技巧的高度完美等多种因素的组合关系中,才能正确地理解艺术的审美意识形态性质,辩证地把握艺术的意识形态性与审美特性的内在联系和关系[14]。至今,我基本上依然坚持这样一种看法。我认为这样来理解文艺的审美意识形态性质,没有陷于审美+意识形态的机械理解,也没有用美取代文艺的其他属性和价值,或进而用审美消解了文艺的社会意识形态普遍性。说文艺是审美的意识形态,不过是强调了文艺作为意识形态的感性特征,以便于将文艺意识形态与恩格斯所提出的那些理论形式的纯粹抽象的意识形态区别开来。

当前关于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问题的讨论,已经形成了一些新的认识和观点,而且参与讨论的人大都是抱着澄清问题、深化认识、推动学术进步的心态介入的,这是近年来文艺理论研究中一种非常少见的可喜局面。但是,目前的讨论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思想方法方面的问题,妨碍了不同的研究者就某些共同的研究话题取得理论上的共识。尽管理论研究的目的不见得就是求得共识,但为了不至于始终各说各话,为了把讨论引向深入,共同遵守某些理论认识和思想方法上的前见,以使对话限制在一定的语境范围之内,或置于一个都能接受与认可的平台之上,是极有必要的。具体来说,如下几个方面是我们在今后的讨论中应该特别加以注意的。

首先一点就是要认识到,人文领域内任何一种理论观点和理论命题的提出,作为对相关现象的抽象和概括,都是有其适用度的,都是有其局限性的,因此不应将某种观点绝对化、普遍化、唯一化,简单地予以肯定或否定。越是具体的东西越是丰富的,是人类的感知能力和思维能力难以完整把握和完全穷尽的,但要把握一个对象我们又必须借助于知性思维能力来对之加以抽象,要抽象就得舍弃掉很多具体的东西,所以很难把一个对象定义得面面俱到。这是人类思维不可避免地要面临着的一种窘况。同时,由于主体的认识能力不同,认识角度不同等等,对同一个对象有不同的观察理解和理论抽象是正常的,这正是人文学术与自然科学乃至社会科学不同的地方。就此而言,说文艺是意识形态或者说文艺是审美的意识形态,不过是对文艺的社会本质的一种界定和命名,这并不排斥还有其他的界定和命名。视文艺为意识形态或审美意识形态的学者,不过是认为意识形态性或审美意识形态性是文艺的主要属性或主导方面的属性,因而就用这个主要属性或主导方面的属性来对文艺加以界定和命名,并不意味着意识形态性或审美意识形态性就是文艺唯一的属性。因此,在文艺性质问题的讨论中,不应该因为文艺还有其他的属性,还可以作其他的界定和命名,比如说文艺还具有人学属性、文化属性以及文学是语言的艺术等等,就来否定文艺是意识形态或审美意识形态的命题。

其次是要明白,是在哪个角度、哪个层面、哪个意义上来谈论一个问题,对一个对象作出界定的。比如说探讨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究竟是为了给实体性存在的文艺下定义呢,还是要探讨文艺的社会本性呢?这之间是有分别的。如果是给实体性存在的文艺下定义,就要考虑文艺本体方面的属性,包括它的媒介属性等等,但如果仅仅是在讨论文学的社会本性的话,就可以不涉及到与媒介属性相关的问题。有的同志写文章时用艺术的非意识形态性如物质存在属性来否定意识形态性就是没有区分清楚这一点。因为人家不是给要给文艺下实体性的定义,而是要探讨文艺的社会本性,文艺是社会意识形态或文艺是审美的意识形态的提法实际上不过是文艺在本质上是意识形态或文艺在本质上是审美的意识形态的简略说法,用文艺的实体性存在中具有的某些非意识形态性质来否定这种说法是缺乏针对性的。这就好比讲人是政治的动物,讲人是创造文化符号的动物,或是像马克思讲的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是对人的社会本性的规定,是就其社会本质而言。反过来偏要说人还有五官四肢,还有生理需求等等,用这些东西来否定属于人的前面那些界定可以说是文不对题。

最后,还应该懂得,在学术思想的发展史上,一个概念的含义常常是会发生变化的,一个理论命题也常常会被不同时代甚至同一时代的学者注入不同的内涵,作出不同的阐释,这样的事例在学术史上屡见不鲜。因此,在学术讨论中,不能因为某个概念有某种含义,就反对别人在另一种含义上使用这一概念,同样也应该允许他人对于一个理论命题的内涵作出新的阐释。在文艺与意识形关系问题的讨论中,有的同志认为马克思早期所使用的意识形态概念是否定性的,指的是统治阶级的统治思想,是虚假意识、支配意识的代名词,马克思自己后来以及马克思之后的许多人对这个概念的使用都背离了马克思最初使用这个概念时的原义。殊不知在法国思想家特拉西最初创造和使用这个名词时,所表示的只是观念学的意思,并无贬义,只是从拿破仑起才赋予这个词以贬义。马克思在早期以及恩格斯直到晚年,的确都经常在否定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但马克思恩格斯在其他一些地方却又是在中性化的意义上使用它的,比如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马克思就是把意识形态作为一个中性的描述性社会科学概念,用以概括整体的社会结构中存在于上层建筑中的某些社会意识形式。可见,在经典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意识形态概念有着双重的含义和两种用法,要承认它的不同含义,不能用一种用法否定另一种用法。此外,审美这个概念也是如此。审美本来具有感性的含义,但西方的一些学者,尤其是中国的许多学者后来从美的关照的角度来理解他,也不能说就完全没有一点道理,因为艺术活动和艺术作品的确是与美有关系的,现在我们提出要把审美恢复到其原初意义即感性的意义上,也并不是要在艺术的理解中完全抛弃美的属性。所以,对于审美概念,是可以有不同的理解的。同样,对于文艺是审美的意识形态的命题,也是可以有不同的理论阐发的。当然,由于对于审美、对于意识形态,研讨者相互之间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因而对于文艺是审美的意识形态的命题,以及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中的其他任何问题,或赞同或批评,展开争鸣,这也是十分正常的,没有什么不好。关键的问题是大家都要讲道理,要审慎地看待自己的理论认识成果,也要审慎地看待他人的理论认识成果,对自己的见解要坚持,但不可过于自信,对他人的见解不必盲从,但也应给于尊重。对我们探讨中的每一个概念、观念和问题,都应放到学术史的过程中,放到复杂的文本间性关系中,放到多种角度上和多个层面上加以展开。在这一展开的过程中,可能每一种思考、理解和提法都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都有其价值也有其局限,而只有更全面的思考,才可能获得更全面的认识,从而才能更好地将问题引向深入,把理论向前推进!

注释:

[1]特立·伊格尔顿:《二十世纪西方文学理论》,伍晓明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第25页。

[2]佛克马、易布思:《二十世纪文学理论》,林书武等译,三联书店出版,第92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33页。

[4]参见董学文:《文学本质界说考论——以“审美”与“意识形态”关系为中心》,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5]参见董学文:《文学与意识形态关系辨析》,载《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61期。

[6]参见毛星:《意识形态》,载《文学评论》1986年第5期。

[7]参见谭好哲:《文艺与意识形态》,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182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1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9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5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5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33页。

[]13路·阿尔杜塞:《一封论艺术的信——答安德烈·达斯普尔》,转引自陆梅林选编《西方马克思主义美学文选》,漓江出版社1988年版,第520521页。

[14]参见谭好哲:《文艺与意识形态》,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0122页。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 最后修改日期: 2006-09-02 08:09: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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