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海文]试论春秋时期乐论观念的四个主题

[内容提要]春秋时期的乐论是中国早期文艺、美学思想的基本表现形态,它是西周礼乐制度衰落背景下一些贤士大夫和王国乐官对“乐”的地位、功能、性质等问题认识的集中体现。春秋乐论在发展中以礼、仪相分为基本思路,逐渐趋向于乐与政治、乐与道德、乐与审美等若干重要主题,包含了非常丰富的思想见解和极为广阔的思考领域,从而为后来的儒家乐论启示了论乐思路,确定了价值取向,奠定了思想基础。

[关键词]春秋乐论;礼乐;政象乐;乐以安德;乐从和



乐论是先秦两汉时期中国美学、文艺思想观念的基本表现形态。春秋时期处于中国文艺、美学思想发展的早期阶段,这一时期的乐论虽然比较零散,尚未形成有代表性的学说,但它不仅思考领域极为广阔、思想资源非常丰富,而且在发展中自然地趋向几个比较明确的主题,从而为春秋末期以至战国时期以儒家为主的诸子百家之乐论的形成、发展启示了思路、奠定了基础。


一、“是仪也,非礼也”——乐与礼


本文所讨论的“春秋时期”,主要是指老子、孔子等诸子出现之前的春秋前、中期,这一时期的乐论主要表现为《左传》、《国语》等书所载的一些王国乐官和卿士大夫的说“礼”论“乐”,其基本背景是西周礼乐制度的衰落。近人曹元弼曾指出:“考之《左氏》,卿大夫论述礼政,多在定公初年以前。自时厥后,六卿乱晋,吴越迭兴,而论礼精言,惟出孔氏弟子,此外罕闻。”[1]这意味着,一般所认为的“礼坏乐崩”是鲁定公所在的春秋晚期以后的事,而春秋前、中期则只可说是西周礼乐制度的衰落时代,如柳诒徵所说,“春秋者,直接于礼教最盛之时代之后一时代也,又由礼教最盛而渐趋于衰落之一时代也。”[2]春秋时人鉴于政治、经济剧烈变革所导致的礼乐制度的形式化趋势,纷纷阐说礼乐的内容、实质,试图重振礼乐对社会秩序和人的行为的规范功能,以维护西周以来的血缘宗法制度。以礼乐观念为核心的春秋乐论就是这一背景下产物。

“春秋之风气,渊源于西周,虽经多年之变乱,而其踪迹犹未尽泯者,无过于尚礼一事。”[3]春秋礼乐观念发展的主要表现,就是由“尚礼”而发展出“礼”、“仪”相分意识。“乐者国家之大典,古人以与礼并称”。[4]西周文化以周公“制礼作乐”(《礼记·明堂位》)为最主要的标志,礼乐制度是西周最基本的宗教、政治、伦理制度。一般来说,“礼”主要是指包含宗教、政治、伦理等观念和行为规范意识的一整套礼仪形式,而“乐”则是指与礼相配合的,由诗歌、音乐、舞蹈等构成的综合性的艺术形态。从《尚书·周书》、《诗经》等文献来看,西周时期的“礼”字主要是指具体的礼仪,还没有发展出抽象的含义,因而在广义上也包括属于礼仪的组成部分的“乐”。但到春秋时期,礼、乐相分的意识已较明显。一方面,《左传》所记载的春秋时人言论已明确提出“周礼”、“周乐”概念,如《左传·昭公二年》载,晋韩宣子观书于鲁,有“周礼尽在鲁”之说[5],《左传·襄公十二九年》载,吴季札聘鲁,“请观于周乐”。另一方面,《左传》中礼、乐并称联用的情况已比较多见。如:“夫乐以安德,义以处之,礼以行之,信以守之,仁以厉之,而后可以殿邦国、同福禄、来远人,所谓乐也”(《襄公十一年》),“夫礼、乐、慈、爱,战所畜也”(《庄公二十七年》)。这意味着,“乐”已经取得了相对于“礼”的独立地位。但在广义上,人们还是将“乐”视为“礼”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乐”仍作为礼仪的组成部分与“礼”相须为用,而对“乐”的使用也仍存在着严格的等级要求。

礼、乐相分是春秋时期礼乐观念中礼、仪相分观念的表现。《左传·昭公五年》载,鲁昭公流亡到晋国,“自郊劳至于赠贿,无失礼”,被晋平公赞许为善于礼”,但在晋国大夫女叔齐看来,昭公只是“屑屑焉习仪”:“是仪也,不可谓礼”。女叔齐认为,“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鲁国政令为“三桓”所掌控,“公室四分,民食于他”,昭公甚至被迫出亡,故不可谓其“善于礼”。女叔齐强调的是“礼”的超越具体的礼仪形式的“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的政治功能。《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载,晋赵简子向郑子大叔请教“揖让、周旋之礼”,子大叔指出:“是仪也,非礼也”。他引述郑子产的看法:“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进而指出:“礼,上下之纪,天地之经纬也,民之所以生也,是以先王尚之。”女叔齐、子产、子大叔都将“礼”与“仪”明确区别开来,子产和子大叔更赋予“礼”以“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的形而上的本体论意义,但这种本体论意义上的“礼”落实到现实,主要作用在于整合社会秩序。子大叔指出:


是故为礼以奉之:为六畜、五性、三牺,以奉五味;为九文、六采、五章,以奉五色;为九歌、八风、七音、六律,以奉五声;为君臣上下,以则地义;为夫妇外内,以经二物;为父子、兄弟、姑姊、甥舅、昏媾、姻亚,以象天明;为政事、庸力、行务,以从四时;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以类其震曜杀戮;为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民有好恶、喜怒、哀乐,生于六气。是故审则宜类,以制六志。哀有哭泣,乐有歌舞,喜有施舍,怒有战斗;喜生于好,怒生于恶。是故审行信令,祸福赏罚,以制生死。生,好物也;死,恶物也。好物,乐也;恶物,哀也。哀乐不失,乃能协于天地之性,是以长久。(《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子大叔所说的“礼”,涵“五味”、“五色”、“五声”、“君臣”之节、“夫妇”之义、“父子、兄弟”等之伦,以及“政事”、“刑罚”等为一体,是一种整体性的社会文化结构。这种意义上的礼,其宗教祭祀意义已被淡化,主要发挥着整合政治秩序、规范伦理关系等综合性的社会功能,其基本目的是使“民之行”“协于天地之地”。在子大叔看来,礼的这些社会功能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对民之“好恶、喜怒、哀乐”等“六志”即诸种情感表现予以节制、规范,即所谓“审则宜类”,从而使“哀乐不失”来进行的。

春秋时期的这种礼、仪相分的观念并不仅限于女叔齐、子产、子大叔等人,当时人说“礼”论“乐”基本上都自觉不自觉地遵循着这种分别。就这一点来说,礼、仪相分同时也是春秋乐论的基本思路。与“乐”经常并称联用的“礼”,已不再仅指具体的礼仪,而是被赋予了超越于礼仪的政治、伦理规范和“天经地义”等本体论意义,其地位得到明显提升。而“乐”虽然在总体上作为礼的组成部分仍被归属于“仪”,但其相对于礼的独立地位、其审美和艺术的特性也由此得到充分重视。但是,无论是在观念中,还是在实践中,这一时期的礼、乐仍保持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因此,春秋时人论乐,不仅经常与礼相提并论,而且即使单独论乐,也总是在礼的观念背景下进行,对礼的宗教、政治、伦理等多方面社会功能的强调也体现在乐论之中。


二、“政象乐”——乐与政治


从见于《左传》和《国语》等书的记载来看,由乐与礼的联系所体现出来的乐与政治的关系尤其受到突出重视。

(一)“彻乐”:《周礼·春官·大司乐》载:“四镇五岳崩,令去乐。”这一制度,春秋时人仍遵行不违。《左传·成公五年》载,晋梁山崩,晋大夫伯宗之重人指出,“国主山川,故山崩川竭,君为之不举、降服、乘缦、彻乐、出次,祝币,史辞以礼焉。”“彻乐”,指“不用音乐助食”[6]。春秋时,凡国家有重大变故,一般都要“彻乐”。《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载,杞孝公去世,与之为甥舅关系的晋平公“不彻乐”,《左传》称:“非礼也。礼,为邻国阙。”“阙即彻乐”[7]。《左传·昭公九年》载,晋荀盈卒,平公仍饮酒奏乐,屠蒯批评道:“辰在子卯,谓之疾日,君彻宴乐,学人舍业,为疾故也。君之卿佐,是谓股肱。股肱或亏,何痛如之?”纣亡于甲子日,桀亡于乙卯日,当时逢子卯日,不仅“君彻宴乐”,“学人”亦要“停止习乐”[8]。《左传·昭公十五年》载,鲁国行禘礼,掌礼的叔弓于行礼期间去世,鲁为之“去乐”以完成祭礼。《左传》称:“去乐,卒事,礼也。”“彻乐”还用于刑罚。《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载,楚国声子指出:“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将刑,为之不举,不举则彻乐,此以知其畏刑也。”春秋时的“彻乐”之事,大都与国家政治的重大变故有关。从时人的相关评述,可以看出他们对乐与政治关系的重视。

(二)乐与“”:“国之大事,在祀与”(《左传·成公十三年》),祭祀与战争都关系到国家之存亡。春秋时不仅祭祀必有乐舞,征战之事亦多有乐舞参与。《左传·庄公二十八年》载,“楚令尹子元欲蛊文夫人,为馆于其宫侧,而振万焉。夫人闻之,泣曰:‘先君以是舞也,习戎备也。今令尹不寻诸仇雠,而于未亡人之侧,不亦异乎!’”“振万”,即演习万舞。子元所振之“万”原为“习戎备”,即演习武备之用。《国语》载,鲁文公十六年,宋国内乱,晋灵公准许赵盾伐宋。赵盾“发令于太庙,召军吏而戒乐正,令三军之钟鼓必备。”赵同问:“国有大役,不镇抚民而备钟鼓,何也?”赵盾说:“伐备钟鼓,声其罪也。”(《国语·晋语五》)[9]“伐备钟鼓”,既是宣明宋人之罪,也是战争正义性的重要标志。《左传·庄公二十七年》载,晋将伐虢,士蔿进谏,指出:“夫礼、乐、慈、爱,战所畜也。夫民,让事、乐和、爱亲、哀丧,而后可用也。”这是将教民以“礼、乐、慈、爱”,使之养成“让事、乐和、爱亲、哀丧”之德作为战争的前提条件。《左传·僖公二十七年》载,晋文公谋三军之帅,赵衰举荐,称其“说礼、乐而敦《诗》、《书》”。这则是将《诗》、《书》、礼、乐作为三军之帅所应具备的修养。

(三)“工执艺事以谏”:春秋时人对乐与政治关系的认识还表现在对以乐进谏之传统的阐发。西周晚期,周邵公曾指出:“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矇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国语·周语上》)除公卿至于列士献诗”外,瞽、师、瞍、、百工等乐人都以乐参政进谏。春秋时人对此传统时有申说。晋范文子即指出:“古之王者,政德既成,又听于民,于是乎使工诵谏于朝,在列者献诗使勿兜,风听胪言于巿,辨祅祥于谣,考百事于朝,问谤誉于路,有邪而正之尽戒之术也。”(《国语·晋语六》)《左传·襄公十四年》载,卫献公被国人驱逐,晋平公问师旷,此举“不亦甚乎?”师旷云:“或者其君实甚”。他从“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角度论述了乐的“箴谏”传统:“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补察其政。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谏,大夫规诲,士传言,庶人谤,商旅于市,百工献艺。故《夏书》曰:‘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这些关于“工执艺事以谏”的记载,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礼乐传统的追述,但也充分显示出时人对乐与政治关系的高度重视。

(四)“观乐”以知政知德:春秋乐论观念中还出现了以乐观政知德的意识,“季札观乐”是这方面的典型。《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载,吴季札聘鲁,“请观于周乐”。鲁国乐工为其歌《国风》、《小雅》、《大雅》、《颂》,舞《象箾》、《南籥》、《大武》等,季札几乎逐一对“周乐”进行了评论。季札之评“周乐”是春秋时期比较集中且有代表性的艺术批评,有其明显特点:首先,季札的评论基本上是通过乐之风格去了解它所产生的时代、诸侯国的政治状况、国君之德行等。如其评《卫》曰:“美哉渊乎!忧而不困者也。吾闻卫康叔、武公之德如是,是其《卫风》乎?”评《大夏》曰:“美哉!勤而不德,非禹,其谁能修之?”这些评论的基本的前提性认识,就是乐能够反映和表现政治和德行。因此,季札之评乐,严格来说是一种包含着政治与道德的艺术、审美批评。其次,从季札的评论可以看出,《礼记·乐记》的“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即“声音之道与政通”的观念,在此时已有明显表现。如其评《韶箾》的“德至矣哉,大矣!如天之无不帱也,如地之无不载也”,可谓“治世之音”;评《陈风》的“国无主,其能久乎”,可谓“乱世之音”;评《郑风》的“其细已甚,民弗堪也。是其先亡乎”,则明显属于“亡国之音”。再次,季札评乐还体现出春秋乐论的“中和”审美标准,如评《周南》、《召南》的“勤而不怨”,评《卫》的“忧而不困”,评《王风》的“思而不惧”,评《小雅》的“思而不贰,怨而不言”等,尤其是评《颂》,连用“直而不倨,曲而不屈”等14个体现“中和”原则的论断。这些论断不仅与《尚书·舜典》的“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有关,而且可能直接启发了孔子的“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论语·八佾》)之说。


三、“乐以安德”——乐与道德


乐与“德”的关系是春秋乐论观念的另一重要主题。春秋时人在讨论乐与政治关系问题时,多以乐与“德”关系为中间环节。《左传·襄公十一年》载,晋国大夫魏绛指出:“夫乐以安德,义以处之,礼以行之,信以守之,仁以厉之,而后可以殿邦国、同福禄、来远人,所谓乐也。”魏绛所理解的乐”以“安德”为基本功能,最终目的则是政治上的“殿邦国、同福禄、来远人”。

概括来说,春秋乐论关于乐与“德”关系的认识主要体现在:

首先,以礼乐为“德”之则。赵衰举荐郤縠为三军之帅时曾指出“礼、乐,德之则也”,认为礼、乐是德行之准则。这里的“德”主要是指政治道德。政治道德体现于政治行为,而政治行为在当时是通过具有等级性、仪式性的礼乐表现出来的。因而,“德”的法则意义主要体现在等级性、仪式性的礼乐上,这就是春秋时人所说的“威仪”。《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载,北宫文子指出:“有威而可畏谓之威,有仪而可象谓之仪”,“君臣、上下、父子、兄弟、内外、大小皆有威仪也。”他特别强调“威仪”的“则而象之”,也就是赵衰所说的“德之则”的功能。北宫文子又说:“君子在位可畏,施舍可爱,进退可度,周旋可则,容止可观,作事可法,德行可象,声气可乐,动作有文,言语有章,以临其下,谓之有威仪也。”这里“德行可象”的“威仪”,即包括“声气可乐”的乐。

其次,强调乐的“昭德”作用。周定王时,曾向晋随会解释王室之“饫礼”:“夫王公诸侯之有饫也,将以讲事成章,建大德、昭大物也,故立成礼烝而已。饫以显物,宴以合好,故岁饫不倦,时宴不淫,月会、旬修,日完不忘。服物昭庸,采饰显明,文章比象,周旋序顺,容貌有崇,威仪有则,五味实气,五色精心,五声昭德,五义纪宜,饮食可飨,和同可观,财用可嘉,则顺而德建。”(《国语·周语中》)“五声”与“五味”、“五色”等同属于“礼”,乐的功能在“昭德”。“昭德,谓政平者其和乐也,亦谓见其乐知其德也。”[10]“五声昭德”观念,是春秋“乐德”论的主旋律。《左传·桓公二年》载,鲁“取郜大鼎于宋”并“纳于太庙”,臧哀伯指出:“君人者,将昭德塞违,以临照百官,犹惧或失之,故昭令德以示子孙”,“昭德”的具体途径包括“锡、鸾、和、铃,昭其声也”。乐起着“昭其声”,即昭“令德”之声的作用。晋悼公时,以飨礼招待鲁叔孙穆子,先为奏《肆夏》、《文王》各三而不拜。悼公使人问其所以“不拜”,叔孙穆子指出:“金奏《肆厦》”等是“天子所以飨元侯”之礼,而“歌《文王》”等是“两君相见之乐”,“皆昭令德以合好也,皆非使臣之所敢闻也”(《国语·鲁语下》)。叔孙穆子重申了乐之严肃的等级性,体现了只有合乎等级性礼节的乐才能发挥“昭令德”功能的意识。晋平公“说新声”,师旷指出:“公室其将卑乎!君之明兆于衰矣。夫乐以开山川之风也,以耀德于广远也。风德以广之,风山川以远之,风物以听之,修诗以咏之,修礼以节之。夫德广远而有时节,是以远服而迩不迁。”(《国语•晋语八》)师旷视平公“说新声”为“公室其将卑”的征兆,这是因为他重视的是与宗法政治紧密相关的雅乐或古乐。这种乐具有严肃的政治规范的象征功能和“昭令德”功能。师旷的乐“以耀德于广远”之说,是在礼乐制度衰落趋势下对乐之“昭德”功能的强调。

再次,这种“昭令德”的“乐”,春秋时人有时称之为“德音”。“德音”在《诗经》中凡12见,大多与乐和政教有关。《左传》中“德音”凡6见,其中4次为引《诗经》。《左传·襄公九年》载,郑公子騑批评晋国,“天祸郑国,使介居二大国之间,大国不加德音,而乱以要之。”此“德音”指言语、政令之“善”。《左传·昭公四年》载,楚国向晋国求和,晋侯以“国险而多马,齐、楚多难”欲不许求和。司马侯谏曰:“先王务修德音以享神人,不闻其务险与马也。”此“德音”亦关乎政教,且明显与乐有关,因为乐原本有“享神人”的功能。《国语》中“德音”3见,最具代表性的见于《周语下》所载周乐官伶州鸠对周景王铸无射之钟的批评,伶州鸠指出:“夫有和平之声,则有蕃殖之财。于是乎道之以中德,咏之以中音,德音不愆,以合神人,神是以宁,民是以听。”这里的“德音不愆”的“德音”,也就是“和平之声”,也即“道之以中德”的“中音”。随着儒家的出现及其对乐与“德”关系的高度重视,“德音”逐渐成为儒家乐论的重要概念。如《礼记·文王世子》论“天子视学”,指出“言父子君臣长幼之道,合德音之致,礼之大者也。”《礼记·乐记》载,孔子弟子子夏在与魏文侯论“古乐”与“郑卫之声”时,指出“古乐”即“德音”,“德音之谓乐”。“乐”之所以被称之为“德音”,是因为在春秋时人看来,与礼紧密相关的乐具有着“道之以中德”、“昭令德”的道德教化功能。


四、“乐从和”——乐与审美


对于乐的审美特征认识,对乐之审美的心理分析,是春秋乐论观念的重要主题,并集中体现在“乐从和”这一命题之中。

《左传·庄公二十七年》所载的晋士蔿关于“夫礼、乐、慈、爱,战所畜也。夫民,让事、乐和、爱亲、哀丧,而后可用也”的论述,将“和”视为乐的特征。晋悼公曾用“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左传·襄公十一年》)比喻政治,不仅显示出对乐之“和”的审美特征的认识,同时也将“和”视为政治的理想。乐有五声,乐之“和”在艺术上主要表现为“五声之和”。《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周大夫富辰曾指出:“耳不听五声之和为聋。”《左传·襄公二十九年》所载的吴季札评《颂》的“五声和,八风平,节有度,守有序,盛德之所同也”,是春秋时人对乐的“和”之特征认识的典型表现。

《左传·昭公元年》载,秦医和为晋候诊疾,指出:“先王之乐,所以节百事也,故有五节。迟速本末以相及,中声以降。五降之后,不容弹矣。于是有烦手淫声,慆堙心耳,乃忘平和,君子弗听也。物亦如之,至于烦,乃舍也已,无以生疾。君子之近琴瑟,以仪节也,非以慆心也。”医和以“节”为准,提出了“中声”与“淫声”两个相对概念。“中声”的特征是音声“序为五节”,“迟速本末以相及”,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在医和看来,“先王之乐”的“节百事”,主要就是节制欲望,养成“平和”的心态。因此,“君子之近琴瑟,以仪节也,非以慆心也。”“淫声”因为失其“仪节”,因而“慆堙心耳,乃忘平和”。医和将“先王之乐”定义为“中声”,主张用乐有“节”,批评“淫声”激荡欲望以至“生疾”,代表了春秋乐论的基本精神。

《国语·周语下》载,周景王铸无射之钟,“问律于伶州鸠”。伶州鸠指出,“律所以立均出度也。古之神瞽考中声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钟,百官轨仪,纪之以三,平之以六,成于十二,天之道也。”根据乐律“立均出度”而成的“中声”的特征是“和平”,能够发挥“成政”的作用:“和平则久,久固则纯,纯明则终,终复则乐,所以成政也。”伶州鸠进而指出:


夫政象乐,乐从和,和从平。声以和乐,律以平声。金石以动之,丝竹以行之,诗以道之,歌以詠之,匏以宣之,瓦以赞之,革木以节之。物得其常曰乐极,极之所集曰声,声应相保曰和,细大不逾曰平。如是而铸之金,磨之石,系之丝木,越之匏竹,节之鼓而行之,以遂八风。于是乎气无滞阴,亦无散阳,阴阳序次,风雨时至,嘉生繁祉,人民和利,物备而乐成,上下不罢,故曰乐正。(《国语·周语下》)


“政象乐,乐从和,和从平”之说,比较集中地代表了春秋时期的乐论观念。所谓“乐从和”,即认为乐以“和”为基本特征,其关键在于五声“声应相保”,以及乐器制作符合乐律而“细大不逾”。“从和”的乐是为“中声”,可以调和阴阳,促进作物繁殖,从而使“人民和利,物备而乐成,上下不罢,故曰乐正”,这也就是所谓的“成政”。因此,对于伶州鸠来说,“政象乐”,就是行“中声”以“遂八风”,达到“乐正”。伶州鸠认为,周景王所铸之无射,“细过其主,妨于正”,既“用物过度,妨于财”,又“细抑大陵,不容于耳,非和也。听声越远,非平也”,不仅无益于“成政”,反而会因“听之不和”(《国语·周语下》)而导致“王其以心疾死”(《左传·昭公二十一年》)的恶果。在《左传》的相关记载中[11],伶州鸠指出,“夫乐,天子之职也”,天子之乐应该是“和声”,“小者不窕,大者不摦”。“和声”,既能“和于物”,“物和则嘉成”,促进作物生殖繁衍,又能给人带来审美愉悦:“和声入于耳而藏于心,心亿则乐”。“亿,安也。”[12]只有“和声”、“中声”,才能使人“听和”而“平”,“心亿”而“乐”,获得真正的审美愉悦。无射之钟“窕则不咸,摦则不容,心是以感,感实生疾。今钟摦矣,王心弗堪,其能久乎!”(《左传·昭公二十一年》)

周景王“铸无射”,也遭到大夫单穆公的批评。单穆公也用先王乐教传统批评景王铸无射:“先王之制钟也,大不出钧,重不过石。律度量衡于是乎生,小大器用于是乎出,故圣人慎之。今王作钟也,听之弗及,比之不度,钟声不可以知和,制度不可以出节,无益于乐,而鲜民财,将焉用之!”(《国语·周语下》)他对乐之审美的心理有着更细致的分析:“夫钟声以为耳也”,乐是给人提供审美愉悦的,因而必须符合审美感官要求。“耳之察和也,在清浊之间。”如果无法“察和”,则“无益于乐”。“夫乐不过以听耳,而美不过以观目。若听乐而震,观美而眩,患莫甚焉。”单穆公进而指出,“和声”不仅能提供审美愉悦,而且有益于思虑和德行修养,从而作用于政治:“夫耳目,心之枢机也,故必听和而视正。听和则聪,视正则明。聪则言听,明则德昭。听言昭德,则能思虑纯固。以言德于民,民歆而德之,则归心焉。上得民心,以殖义方,是以作无不济,求无不获,然则能乐。”单穆公强调,“乐”之视听的主要功能不仅仅是“听和而视正”的艺术审美,更在于由“听和而视正”所实现的社会政治的和谐与物质生产的丰富:“夫耳内和声,而口出美言,以为宪令,而布诸民,正之以度量,民以心力,从之不倦。成事不贰,乐之至也;口内味而耳内声,声味生气。气在口为言,在目为明。言以信名,明以时动,名以成政,动以殖生,政成生殖,乐之至也。”这两个“乐之至”表明,单穆公所理想的乐之审美,以“和声”为对象,以“昭德”而“殖义方”为前提,以政治的和谐和民生的发展为理想的境界。

伶州鸠、单穆公等对乐之“和”的论述,主要并不是考察乐的审美特征和审美感受,而是重视这种特征和感受对于养生、道德、政治所具有的意义。这就使“和”本身逐渐超出乐的领域而具有了更为普遍的意义。《左传·昭公二十年》载,晏婴与齐侯论“和与同”,晏婴认为,“同”是同类事物的累积,如“以水济水”、“琴瑟之专壹”,其结果只能是同一。就政治来说,只能导致君主专制。而“和”则是事物多样性的统一,构成“和”的事物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济其不及,以泄其过”。晏婴所论的主要是政治上的“和与同”,他将“声”与“味”之“和”视为典范,用以讨论“和与同异”的问题。就乐之“和”来说,“一气,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以相成也;清浊、小大,短长、疾徐,哀乐、刚柔,迟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济也。”晏婴认为,政治上的“和”就是“政平而不干,民无争心”,而“声”与“味”之“和”同样也有积极的政治教化功能:“先王之济五味、和五声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这种政治功能的实现,是以听“和声”所导致的身心与德行修养为前提的:“君子听之,以平其心。心平,德和。”自医和以至晏婴,都将“先王之乐”视为“中声”、“和声”,认为“和声”既有益于身心健康,又可促进德行修养,并从而实现“如乐之和”的理想政治。

《国语·郑语》载,郑恒公问周史伯:“周其弊乎?”史伯回答说:“殆于必弊”,原因在于周“去和而取同”:“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史伯也尚“和”弃“同”,但晏婴的“和”侧重于多样性的统一,而史伯的“和”则侧重于对立的统一。史伯认为,“和”是万物生长化育之道,“和实生物”,“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而“同”则绝灭生机,“同则不继”。周政所以“必弊”,在于“以同裨同”。史伯将“和”推及至自然领域,作为宇宙自然的一种规律性问题来认识。但他仍主要就政治领域论“和”,在他看来,先王重“和”,主要目的是“以成百物”,既可以从整体上促进人的身心修养:“和五味以调口,刚四支以卫体,和六律以聪耳,正七体以役心,平八索以成人,建九纪以立纯德,合十数以训百体”,又可以实现整个社会关系的“和乐如一”。这才是最高境界的“和”:“夫如是,和之至也。”史伯和晏婴论“和同”问题时都以乐为“和”之典范,晏婴对乐之“相成”、“相济”关系的论述,史伯所指出的先王“和六律以聪耳”以及“声一无听”问题,都丰富和深化了春秋时人关于乐之“和”的认识。


作者简介:祁海文,男,1965年生,吉林榆树人,山东大学文艺美学研究中心教授,主要研究中国文学批评史、中国美学。

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山东大学文艺美学研究中心

邮政编码:2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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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2年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中国美育思想通史”[12RWZD06]的中期成果。



[1]曹元弼:《礼经学》卷四,转引自杨向奎:《宗周社会与礼乐文明》,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93页。

[2]柳诒徵:《中国文化史》,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258页。

[3]柳诒徵:《中国文化史》,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255页。

[4]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上海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华东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点校本,第9册,第5458页。

[5]本文所引《左传》,均依据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

[6]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823页。

[7]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072页。

[8]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311页。

[9]本文所引《国语》,均依据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校点《国语》,吴·韦昭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10]《国语》,吴·韦昭注,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组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66页。

[11]按:《国语》的“伶州鸠”,《左传》作“泠州鸠”。

[12]晋·杜预《左传》注,转引自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424页。


发布人:郭新钰

发布时间:2019-05-18 20: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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